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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创委发布新政:加快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来源:深圳市科创委 浏览次数: 发表日期:2021-08-23

近日,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加快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深圳市发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实施方案(试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

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深圳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市七次党代会精神,以提升“五力”、打造“五地”为主线,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以产权激励创新,赋予高等院校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引导更多职务成果落地转化,释放创新驱动效能,发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深圳经济特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叠加效应,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


二、主要目标

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到2022年,初步形成“先赋权、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流程进一步规范,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落实,科技成果交易评价机制进一步健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功能进一步完善。


三、实施内容

按照“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思路,以点带面推动建立“先赋权、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

对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按照实施方案,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和国有企业经对口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参照实施。


对接受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委托、非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转化成效显著以及示范作用突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和国有企业,可以参照实施方案,实施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


(一)明确赋权成果范围

实施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

实施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

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不得纳入赋权范围。


(二)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更大自主权

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实施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其中,约定按份共有的,成果完成人(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实施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约定不进行分割确权的,可以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不低于10年的无偿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对尚未申请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实施单位可以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知识产权共同申请权。


(三)完善赋权操作流程

1.充分尊重科研人员意愿。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选择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等赋权激励方式(先赋权后转化),也可以选择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等收益激励方式(即先转化后奖励)。对同一项科技成果,只可选择一种激励方式,不可重复激励。


2.成果完成人(团队)向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成果完成人(团队)结合自身需求向实施单位申请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实施单位自主决定,不需报对口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准许赋权的,应当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团队)提出赋权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实施单位应当准许。成果完成团队成员较多的,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实施单位提出赋权申请。


3.实施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赋予所有权的,本着权责对等原则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期限、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专利申请等手续。赋予长期使用权的,优先采取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方式,约定成果转化义务、许可方式、许可期限、许可费支付方式以及转化所获收益的分配办法等事项。


(四)加强已赋权科技成果管理

1.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机制。支持实施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离岗创业、在职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用于在编在职人员的奖励部分,计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但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调控。


2.建立职务科技成果信息披露制度。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当主动、及时向实施单位报告持有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情况,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实施单位要坚持放管结合,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掌握已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实施单位按照规定每年向对口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3.加强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和保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已赋权的相关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团队)将已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


4.完善科技成果决策尽职免责机制。实施单位承担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口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职责。实施单位或其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后报对口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即可免责办理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并做账务处理,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


四、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成果赋权制度。实施单位成立由科技成果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审计、人事等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小组,按照程序公开、集体决策原则,研究确定科技成果赋权重大事项;设立专门机构或授权相关机构,负责改革具体工作;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对赋权工作全过程推演,对赋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前部署,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提前约定等方式防止风险。实施单位应当在相关制度流程机制出台后方可实施赋权。


(二)加强全过程管理服务。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将产权管理体现在项目选题、立项、实施、验收、成果转移转化等各个环节。适应改革要求探索财政资助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实施单位和科研人员合法权益。发挥好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的作用,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产权和股权交易。


(三)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充分赋予实施单位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权,鼓励实施单位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差别化管理制度,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制,探索具有深圳特色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分享机制。完善实施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出现分歧的解决方案及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从实施单位离职后的转化决策机制。


(四)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实施单位按照市场导向开展科技成果筛选、技术评估、转移转化、项目孵化等全流程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实施单位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建立全链条成果转化机制。从事转移转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和市场化聘用人员根据约定,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中介服务的报酬。


五、工作安排

(一)确定实施单位。市教育局协助推荐高等院校、科技创新委推荐基础研究机构、卫生健康委协助推荐医疗卫生单位、国资委协助推荐国有企业,各区(含新区)协助推荐辖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市科技创新委根据推荐名单研究提出实施单位名单。2021年7月底前完成。

(二)推进方案实施。市科技创新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政策宣讲,指导实施单位按照方案推进。2021年8月底前完成。

(三)总结实施经验。收集整理实施单位经验,总结上报。2021年12月前完成。

(四)适时巩固深化。结合实施情况适时制定深化方案。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国资、知识产权等部门建立高效、精简的实施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实施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可组织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服务。

(二)加强评估评价。完善实施工作报告制度,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和赋权成果名单报告对口主管部门,同时向市科技创新委报备。市科技创新委会同相关部门、各区(含新区)加强跟踪指导,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开展经验交流,编发典型案例,建立咨询渠道。及时总结提炼改革经验,对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通过扩大实施范围等方式进行复制推广,及时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进一步提升实施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来源:深圳市科创委)